民法典時代保險10大黃金價值之“老有所養(yǎng)”價值
在中國傳統(tǒng)觀念中,“養(yǎng)兒防老”是天經地義的事情,但隨著時代的發(fā)展、社會的變化,養(yǎng)兒防老已經不再是完全可靠的養(yǎng)老方式。近期國家實施“三孩生育政策”,引發(fā)80、90后網友調侃:“65歲時,獨生子女的我不僅沒能退休,還要贍養(yǎng)4位老人,幫助3個子女帶9個孫子孫女?!笨此剖峭嫘υ?/span>,實則透露出人們對老后生活的擔憂。忙碌了一輩子,卻沒能換來幸福晚年,該是何等辛酸!過去,保險的“老有所養(yǎng)”價值是讓人們老后有一筆穩(wěn)定的收入保障基本的衣食住行,無需完全依賴子女,但隨著社會經濟水平的進步,這份價值已升級為讓人們過上輕松自由、豐富多彩的退休養(yǎng)老生活,實現“老有善養(yǎng)”,這也是當前許多人更期待的老后生活。
新解“親有所奉”價值。
所謂“飲水思源父母恩”,孝養(yǎng)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(tǒng)美德。年輕時的我們可能習慣了父母的無私給予,認為奉養(yǎng)父母是多年后的事情。但實際上,我們不知道“明天和意外哪個會先來”,比起“子欲養(yǎng)而親不待”,更令人痛心的還有“親待養(yǎng)而子不在”。尤其近年來重疾年輕化趨勢明顯,若子女不幸發(fā)生意外,誰來奉養(yǎng)垂垂老矣的父母?保險“親有所奉”的價值就在于,當子女發(fā)生意外后,仍能定時定量地給父母“奉養(yǎng)金”,保證父母依然可以安享晚年。
相關案例
據《遼沈晚報》報道,2019年3月8日,王某和女方張某登記結婚。3月23日,婚禮當天王某在女方家墜樓身亡。女方在王某去世第三天提起“訴前財產保全”,要求繼承王某183萬元銀行存款和名下其他財產。王父稱,這筆存款是老兩口一輩子的積蓄,原本打算用于養(yǎng)老,
雖是以兒子王某的名義存入,但并非王某的財產,因此兒媳婦不能繼承。而張某表示:王父的說法不符合常理,若二老發(fā)生意外,遺產將完全留給王某,將存款存在王某名下是多此一舉。最終法院認定,王某父母提供的證據不足,無法證明183萬元銀行存款系其名下所有,因此張某勝訴,與王某父母共同繼承王某的遺產。
案例分析
在此案例中,王父無法充分證明存款并非兒子王某個人的合法財產,而王某生前也沒有指定財產歸屬,因此作為配偶的張某自然享有分割遺產的權利,這筆存款也無法完整地用于王某父母養(yǎng)老。但王某若能提前購買保險,結果就大不相同了。
人一旦離開,不僅自己失去生命,家人生活也會受影響。如果每個人在平安時能居安思危,提前為財產做好安排,便可減少許多紛爭。例如,購買保單指定受益人。按照法律規(guī)定,在受益人明確的情形下,保險金都將直接給付受益人,而不會作為遺產被繼承。如果王某生前為自己購買了意外險,并指定受益人為父母,或是提前為父母購買養(yǎng)老年金險,都能確保自己發(fā)生意外時,仍可實現“親有所奉”、父母“老有所養(yǎng)”,不至于讓父母在經歷喪子之痛后更添愁苦。
法條鏈接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1061條: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。
《保險法》第42條:被保險人死亡后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,由保險人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》的規(guī)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:第一、沒有指定受益人,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;第二、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,沒有其他受益人的;第三、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,沒有其他受益人的。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,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,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。